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单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3199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住址同上。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日,被告人单某甲在平舆县清河南路杰拉网咖上网,趁受害人闫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一部玫瑰金色OPPO牌A59手机盗走。经评估价值559元。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单某甲在平舆县一第网吧上网,在网吧二楼趁受害人刘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桌面上一部黑色VIVO牌Y71手机偷走。经评估价值361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单某甲在平舆县一第网吧上网,在网吧二楼趁受害人李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一部OPPO牌K3智能手机偷走。经评估价值1554元。
2020年7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单某甲在平舆县凯瑞网吧上网,趁受害人杨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面上一部黑色黑鲨牌手机偷走。经评估价值22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平舆县刑警大队情况说明;单某乙不在家证明;辨认笔录;杨某某购买手机凭证手机截图3张;谢某某店卖手机人信息登记表1张;无工作证明;非党员证明;
2.证人胡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闫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 讯问视频光盘1张;盗窃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艺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单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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