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634号
被告人单宝贵,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不详,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加子河区**乡**村**,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和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2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6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6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宝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2019年11月6日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时许,被告人单宝贵途经本市福田区**村**附近时,见被害人饶某某醉倒在地,遂搀扶饶某某至附近的**地铁站A出口附近扒窃饶某某的身上的财物。被告人盗走被害人饶某某手提包内人民币400元、戒指一枚(被盗戒指无法鉴定价格)、二部手提电话(经鉴定,**牌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1200元,**牌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700元。)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于2019年6月4日2时30分许,在本市福田区**路**大厦附近抓获被告人单宝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舒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单宝贵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被盗手提电话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光盘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宝贵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宝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单宝贵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建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单宝贵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