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单某某虚开发票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福邸****单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1年5月以后,被告人单某某通过杭州**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多次为他人虚开发票,具体如下:2011年5月至6月,为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开浙江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两份,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240000元。2011年10月至12月,为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四份,金额共计960000元。2011年11月至2013年8月,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虚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五份,金额共计383780元。2011年11月,为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虚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金额400000元。2011年11月,为浙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虚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金额142800元。2012年2月,为杭州**集团有限公司虚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九份,金额共计380000元。2012年3月至5月,为浙江**传媒有限公司虚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两份,金额共计370000元。2012年6月,为浙江萧山**有限公司虚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金额129320元。2012年11月为杭州市**中心虚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金额300000元。2014年5月,为**医院虚开一份发票,金额120000元。2015年11月,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虚开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两份,金额共计126000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为杭州**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虚开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两份,金额共计142000元。2016年2月,为杭州**建筑景观咨询有限公司虚开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四份,金额共计360000元。上述虚开发票金额总计405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情况说明、协议、申领发票信息、银行明细等;

2.证人卢某某、徐某甲、庞某某、罗某某、朱某某、沈某某、潘某某、唐某某、骆某某、夏某甲、陈某甲、郭某某、程某某、何某某、刘某某、陈某乙、崔某某、徐某乙、夏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银行流水、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虚开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智明

2020年5月2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