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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3********,汉族,中专学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年3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3月12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在其所在的“**磨人小妖精”微信群中发布有医用外科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同在该群的被害人杨某某看到上述信息后遂微信联系单某某购买口罩。为骗取杨某某的信任,单某某谎称已发现货,并提供虚假的“顺丰”快递单给杨某某,以此骗取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905元。杨某某发现被骗后,即要求单某某退款,单某某又通过微信向杨某某发送已将5905元全部退还的虚假银行回单截图,从而将所骗钱款全部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生活花销。同年2月22日,公安民警在博罗县**镇**酒店**房将单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被害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伟

2020年4月22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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