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594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路**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单某某虚构“马某某”的女性身份,使用微信账号为“**”、“**”(微信昵称均为“**”)的微信号,添加被害人王某甲为微信好友,后假借谈恋爱的名义,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登录王某甲支付宝账号、绑定王某甲银行卡的方式,从被害人王某甲处骗得人民币109365.4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账户交易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珊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