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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单某某,曾用名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公民身份号码2112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街**号**楼**内,先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氨酚羟考酮片5板未果,后被告人又以人民币17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氨酚羟考酮片18片,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贩卖的片剂中检出羟考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李某某、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仍非法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海孔德越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4023****。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二页。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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