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单某某贩卖毒品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花苑****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51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O7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3年11月1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吸毒,于20165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 20188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于201911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其身患严重疾病转为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公安分局抓获,于2018年8月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6日、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22时多,被告人单某某经电话与杨某某联系,在本区**东路**花苑**山附近,通过“埋地雷”的方式将一包毒品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身份证明、通话记录及基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以及证人金某某等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单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温婷婷

检察官助理 胡秦博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877****。

2.案卷叁册。

3.随案移送讯问笔录、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及基站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