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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0********,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街**号,现租住在平江县**区**路;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在平江县城关镇东街老林业局附近的路边,以200元的价格贩卖重约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欧阳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单某某在路边被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

2.证人欧阳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烽

检察官助理:张瑛               2020年11月25日

附注:1、被告人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讯问光盘一张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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