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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二部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宝坻区**街道********号,现租住宝坻区**街道**小区**号楼****号。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单某某为非法获利,编制了一款名为“热啪宝盒”的手机APP,该APP含有大量淫秽色情电子信息,后单某某将该APP上传至互联网上。单某某利用互联网通过贩卖“月卡”、“季卡”、“年卡”、“终身VIP卡”的方式出售该款APP,从中非法获利。经鉴定,“热啪宝盒”APP中的1部视频及2329部小说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电脑主机等物证;

2、​ 转账记录等书证;

3、​ 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远程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7、​ 电脑硬盘内容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桂彬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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