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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单某某,别名“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赣州市章贡区**副食商行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室。曾因危险驾驶罪,2018年8月31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2020年1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单某某以57200元的价格向邓某某出售了4箱共计24瓶贵州飞天茅台酒。经鉴定,4箱茅台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1月9日晚,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单某某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路**号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扣押各类白酒共计645瓶,其中贵州飞天茅台酒147瓶,五粮液102瓶,洋河天之蓝24瓶,洋河海之蓝78瓶,泸州老窖“国窖1573”35瓶,剑南春120瓶,水井坊(井台)90瓶,水井坊(八号臻酿)49瓶。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白酒中,系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飞天茅台酒140瓶,五粮液102瓶,洋河天之蓝24瓶,洋河海之蓝78瓶,泸州老窖“国窖1573”35瓶,剑南春120瓶,水井坊(井台)90瓶,水井坊(八号臻酿)49瓶,共计价值人民币573347元。

2020年1月9日晚,被告人单某某在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其仓库过程中逃走,当晚21时许,又主动回到店内接受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并于第二天被移交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治安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案发现场照片等;2、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单某某对在其仓库内扣押的尚未销售的白酒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未遂情节。此外,被告人单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六册,卷外材料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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