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8日12时许,宗某某(已判刑)因与被害人杨某某有债务纠纷,遂雇请曹某甲(已判刑)帮其追债。后曹某甲伙同被告人单某某、王某某(已判刑)、董某某、 龙某某、曹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去至深圳市南山区一饭店内将被害人杨某某控制,并在追债未果情况下将被害人杨某某转移至本市黄埔区丰乐广场对面马路等地继续拘禁至次日凌晨2时许。期间,被告人单某某、王某某等将被害人杨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同时,曹某甲等人还通过非法手段从被害人杨某某所持有的信用卡中套取现金人民币4万元。2017年3月1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单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破案材料、套现记录及同案人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 证人黎某某、曹某甲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与人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海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 册 (含光盘 张),随案移送。
3.穗埔检刑量建﹝2020﹞25号《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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