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1196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组**号农民,住该村。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告知被告人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秋天,被告人单某某将其岳父吴某甲(已去世)留下的疑似1956式半自动步枪1支拿回家中,加装一个瞄准镜用于打猎使用,并藏匿于家中。2018年9月12日,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人员在单某某家中搜查出该枪及制式子弹28发。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疑似1956式7.62mm半自动步枪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送检疑似1956式7.62mm步枪弹18发认定为弹药,另10发子弹为复装弹(改装、组装)不予鉴定。
经侦查,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单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单某某持有的1956式7.62mm半自动步枪1支照片。
2.书证被告人单某某户籍证明,抓、破案经过,关于吴某甲死亡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枪支交接单。
3.证人吴某乙、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
5.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磊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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