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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环保刑诉〔2019〕5号

被告人单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66********,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镇**村人,捕前住本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单某甲在永清县**镇**村口向之前联系好的张某某非法出售玳瑁制品。在买家查看后,单某某与张某某正在讨价还价时,被永清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案民警抓获,在单某甲驾驶的白色众泰轿车内当场缴获五张待出售的玳瑁制品。经鉴定,单某甲销售的玳瑁制品共计152.7952克,为玳瑁材质,属海龟科海洋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单某甲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的供述:单某甲的供述;

2证人证言:张某某、芦某某、杨某某、单某乙等人的证言:

3物证照片:案发现场查获的五张大玳瑁、被告人单某甲驾乘的白色轿车、被告人单某甲加工玳瑁做“蒙芯”的雕刻机;

4.书证: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发立破案说明、单某甲户籍信息及入所健康检查表、健康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编号为**号司法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永清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现场勘验后绘制的案发现场示意图;

7.视听资料:永清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提供的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勇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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