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诉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单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64********,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无业,住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室。被告人单某甲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89********,汉族,中专文化,苏州**公司员工,住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室。被告人单某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甲、单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先后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单某甲、单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9日、9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22日、10月6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中旬,被告人单某甲、单某乙在明知共同作案人周某某在港闸区**小区内经营卖淫嫖娼会所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周某某的邀请,在该小区**幢**车库查看监控以验证嫖客身份并通过电台通风报信。2018年8月9日,该卖淫会所被公安机关查获。
在经营期间,该卖淫会所先后组织、招募、管理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魏某某等数十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单某甲、单某乙及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甲、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甲、单某乙为他人组织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单某甲、单某乙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单某甲、单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仕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单某甲、单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