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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甲偷越边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47号 

  被告人单某甲,曾用名单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佘市****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2月21日被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甲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单某甲从2007年至2017年先后三次偷越边境至香港:1.2007年1月24日,单某甲在无合法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惠东乘舢舨偷越边境进入香港境内海域采紫菜,于当日被香港警方在西贡海域抓获,于同年1月28日被香港警方遣返回境,被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处五日行政拘留;2.2010年6月21日,单某甲在无合法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惠东乘机动舢舨偷越边境进入香港境内海域捕海螺,于当日被香港警方在钥匙门以北对出香港海域抓获,于同年6月23日被香港警方遣返回境;3.2017年12月20日,单某甲在无合法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伙同贺某某、陈某某、申某甲等人从深圳南澳**码头驾驶快艇偷越边境进入香港境内海域采紫菜,于当日被香港警方在在**海域抓获,被香港法庭于2018年10月29日判监3年,于2019年12月21日被香港警方遣返回境,入境时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香港入境事务处说帖等;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乙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甲多人、多人偷越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乙有前科,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其已在香港受过刑罚处罚,依法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云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申某乙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八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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