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单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园**村**号**栋**单元**层**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单某甲和其妹妹单某乙因家庭琐事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车辆厂花园东村32号楼单元门口处发生争吵,后单某甲打了单某乙七八个巴掌,致单某乙下颌骨折。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单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燕妮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单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