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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甲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检公诉部刑诉〔2018〕51号

被告人单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灞区**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5月5日被淳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淳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 7月13日移送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淳化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8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单某甲和前妻吴某甲因婚姻纠纷对吴某甲全家产生仇恨。2018年5月4日13时许,单某甲西安城西客运站乘坐大巴来到纯化县城,下午三四点左右从淳化县城坐通村大巴前往**镇,四五点左右到达**镇加油站附近下车,沿公路步行朝**村方向行走,途中心生杀念,准备对吴某乙家实施报复,于是徒步返回**镇西街,在乐购超市购买了一把长约20公分的黄色单刃水果刀,又徒步朝**村吴某乙家走去,当天晚上七八点到达吴某乙家,当时吴某乙家大门已锁,屋内照明灯关闭,吴某乙和其母亲马某乙已经休息,单某甲于是在吴某乙家北侧院墙外的麦草堆下休息,等待作案时机,半夜1点左右,单某甲翻墙进入吴某乙家院子,试推吴某乙休息的房门,发现房门已锁,于是又翻墙出院,在吴某乙家麦草堆旁继续等待时机,黎明时分,被告人单某甲又翻墙进入吴某乙家院子,在吴某某与其母亲休息的房门口台阶上坐下观察动静,听见有人起床的声音后,躲入大门内一侧砖墙后面,趁吴某乙母亲马某乙出去之机,进入吴某乙和其母亲休息的房间(主房最北侧房间),吴某乙当时正坐在炕上准备抽旱烟,被告人单某甲手拿水果刀,向吴某乙询问其儿子单某某的下落,吴某乙告知单某甲其儿子被吴某甲带走,不知道在哪儿。单某甲于是就使用手中的水果刀在吴某乙的前胸、后背连捅数刀,感觉不解恨,接着又在吴某乙的腰部、右侧肩膀、脖子等几个位置各捅了一刀,正在此时,吴某乙的母亲马某乙从院子进入房间,单某甲又在吴某乙母亲马某乙的前胸靠右侧下半部捅了一刀,马某乙趴在了床上,单某甲又使用手中的水果刀在马某乙的后背捅了两刀,然后在房间内找来白色缝衣服的线,蘸着吴某乙马某乙流在炕上和床上的鲜血在吴某某休息的房间北侧墙面上写字,内容是:“吴某甲 继续逃 婊子 做鬼我都不会放过你和客”,写完之后,出房门在吴某乙家院子找到一根麻绳,绑在大门门楼木梁上,准备上吊自杀,结果因麻绳无法承受其重量而断裂,单某甲又将吴某乙用电线做的晾衣绳解下来折断一截继续绑在大门门楼木梁上准备上吊自杀,这时吴某乙的母亲马某乙将房门锁住了。被告人单某甲为了要看到吴某乙一家家破人亡的后果,遂放弃自杀,离开吴某乙家准备去马家派出所投案,后听到马某乙呼叫让打“110”,于是便在南曹村一条水泥路边等待警察到来,最后单某甲被民警带回马家派出所。

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马某乙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某某某等级属十级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刀子、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服、鞋子等物证;

2.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吴某丙周某某赵某某郭某甲程某某郭某乙吴某丁吴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尸检报告、物证检验报告、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甲因婚姻矛盾而迁怒于被害人吴某乙,继而产生杀人动机,持刀行凶,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笑寒

检 察 员:王志宏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单某甲现羁押于淳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附带民事诉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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