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单某甲,男, 1970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3203231970********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单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单某甲在徐州市鼓楼区黄河北路秦老三羊肉馆就餐时,趁被害人孟某某不备,将孟某某放在凳子上的黑色苹果牌X型手机一部及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
被告人单某甲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证人单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单某甲的供述;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黔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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