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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20〕Z1210号 

被告人单某甲,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单元**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单某甲与被害人马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结识,单某甲隐瞒自己已婚、已育事实并虚构自己姓名、学历、职业等身份信息与被害人马某某发展为“网恋关系”,2019年5月起,单某甲假借买房、亲人离世、开办幼儿园等名义,先后从被害人马某某骗取钱款共计28084元。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单某甲在**机场安检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单某甲处缴获伪造的“单某乙”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居民身份证、涉案苹果6s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等;2.书证:被告人单某甲的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家庭情况说明、被告人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鉴定证明、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政超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单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1张)、司法鉴定意见书1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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