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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Z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Z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单某甲,曾用名单某乙,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号,2005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2009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2020年3月16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7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单某甲与表兄何某某等人在崖城镇山根村新农村罗某某家喝酒聊天,被告人单某甲与何某某在“游戏打关”及劝酒过程中谈及陈年旧事情绪激烈。约5时许,被告人单某甲与醉酒的何某某等人来到罗某某家门前广场,被害人何某某提出与单某甲摔跤,被告人单某甲先发制人用猛力将何某某绊倒在地,致何某某头、背部着地。被害人何某某被亲属扶起送回家不久出现呕吐等症状,遂被送往礼县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礼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何某某系生前头颅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颅底骨折、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脑疝形成)而死亡。经甘肃省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何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甲应当预见将何某某绊倒致头部倒地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被害人何某某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单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单某甲现被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2案卷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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