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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甲骗取贷款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单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04197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区)。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15日,被告人单某甲分别利用依兰县三道岗镇苇子沟村时某某、单某乙、徐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陆某某、殷某某、李某某、杨某、范某甲、石某某、顾某某、张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单某丙、刘某某、徐某丁、单某丁、赵某甲、赵某乙、范某乙、孬某某的名义,采用顶名垒户的方式,以种植为用途在依兰县三道岗信用社累计贷款7笔共计人民币1,360,000元。上述贷款被单某甲改变用途,用于做生意使用,逾期未还,给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人单某甲于2019年1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贷款合同、损失认定、还款计划、谅解书等;

2. 证人单某乙、殷某某、单某丙、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依兰县天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逾期未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单某甲已经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俊平

二O二O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

    1. 被告人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镇其家中;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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