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单浩然,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街**号,住江阴市临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单浩然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单浩然因涉嫌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浩然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单浩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单浩然谎称其系西气东输工程天然气管道安装无锡地区办事处负责人,先后编造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在其办事处挂职和缴纳社保、公司老总挪用资金被查需要资金填补窟窿、帮助张某某介绍去江西工作回来即可转正等理由,骗得张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滨湖区**小区的彩票店内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和交付现金等方式给付钱款共计人民币7.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 年12 月底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单浩然虚构上述身份,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在其办事处挂职和缴纳社保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人民币4万元。
2.2020年1月间,被告人单浩然虚构上述身份,以公司老总挪用资金被查需要资金填补窟窿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人民币2.3万元。
3.2020 年3月间,被告人单浩然虚构上述身份,以帮助张某某去江西工作回来即可转正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单浩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工商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单浩然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浩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浩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浩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浩然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单浩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俭根
检察官助理:汪冒才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单浩然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江阴市临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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