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单超梵,男性,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12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毕业,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超梵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单超梵冒充上海铁路局高铁列车长,谎称给陈某某介绍高铁乘务员的工作,以缴纳服装费押金、报名费、对讲机费、旅游费、购买化妆品等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2000余元。
2、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单超梵冒充上海铁路局高铁工作人员,谎称给焦某甲介绍高铁补票员的工作,以缴纳报名费、大专证等费用为由,骗取焦某甲人民币6000余元。
3、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单超梵冒充上海铁路局高铁工作人员,谎称给侯某某介绍高铁乘务员的工作,以缴纳报名费、化妆品费、贫困补助费、住宿费等为由,向侯某某多次收取现金以及微信转账等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
4、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单超梵冒充上海铁路局工作人员,谎称给焦某乙介绍火车上的工作,骗取焦某乙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余元。
5、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单超梵谎称其表妹能帮助宋某某从中专学历提升至大专学历,后以不同的微信号饰演自己表妹身份,以缴纳报名费、手机预定费等名义向宋某某收取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
6、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单超梵谎称帮助祁某某从中专学历提升至大专学历,后以不同的微信号饰演身份,利用微信昵称“小公举”“蓝蓝的天空一片白云飘”和祁某某谈对象,骗取祁某某报名费、看病费、工作罚款、购物费、车票费等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
7、2019年2月至9月,被告人单超梵谎称能找熟人帮助周某某进入徐州兆通公交公司上班,采取不同的微信号饰演张经理身份,向周某某索要免费赠车赠房费、培训费、旅游费、免费还信用卡费等微信、支付宝转账、存款、现金等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
8、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单超梵谎称介绍杜某某进公司上班,骗取杜某某贷款供自己消费,并向其收取报名费、填表费等,诈骗数额为6000余元。
被告人单超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单超梵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超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卓
附:
1.被告人单超梵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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