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卖差,女,22岁,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8231997********,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号,捕前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4日以被告人卖差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向勐腊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3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卖差和被害人王某丙邀约其朋友到勐腊县**镇曼某某委会烧烤店吃烧烤、喝酒,晚上22时许,王某丙和卖差因酒醉发生争吵,在场人员将其两人劝开后,被告人卖差从烧烤店拿了一把剪刀走向正在曼贺南村委会卫生室门口公路上的王某丙,并用剪刀捅向王某丙的颈部,王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22时36分许,经在场人员报警,被告人卖差在现场被勐腊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勐腊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丙系左锁骨下动脉断裂及左锁骨下静脉破裂至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告人卖差所穿衣物、剪刀1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照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卖差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岩某、和某某、岩某、依某、周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甲某、依某某、杨某某证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云南省勐腊县公司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卖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卖差的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小莲
代理检察员:玉坎丙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卖差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二张,散件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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