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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642

被告人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花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麦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P****号小型轿车从下角南路往鳄湖路城区政府方向行驶,行至城区政府红绿灯路口等红绿灯时醉酒睡着,后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对麦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的结果为酒精含量269㎎/100ml。经鉴定,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2.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房云文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82487****。

2、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3张)。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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