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村**房(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乡**村**委**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卖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壹号会所门前人行道,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佳牌电动车盗走。之后,被告人卖某某将所盗电动车藏匿于他处。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30元。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扣押被盗电动车一辆,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卖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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