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73号
被告单位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9********,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路**号**中心**座**室(工商登记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吴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51977********,系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41978********,汉族,大学文化,系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苑**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单位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期间,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没有真实货品交易,与谭某某(另案处理)合意,以支付税点的方式,通过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开户行:宁波银行南京建康支行)等账号走账,由谭某某控制的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价税合计6400910元,税款合计736387.91元。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将抵扣的税额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账目流水、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某系被告单位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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