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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孙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331号 

被告单位南京**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30********,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镇**街**幢,法定代表人孙某甲。

诉讼代表人孙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7********,南京**贸易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南京**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南京**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孙某甲在担任被告单位南京**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该公司与昆山**贸易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让昆山**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南京**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用于被告单位南京**贸易有限公司抵扣税款。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280000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406837.54元,经税务机关认证税额共计人民币406837.54元。同年9月,被告单位南京**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发票抵扣税额全部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税款。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孙某甲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其经营的**五金店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营业执照、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银行卡明细、发票信息、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书证;

2.证人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南京**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京**贸易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孙某甲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南京**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中青

检察官助理:简婷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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