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787号
被告人南军军,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3198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镇**村**委**号,捕前居无定所。2012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2月22人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军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南军军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南军军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南军军在本市雁塔区含光路陕西省肿瘤医院西门附近,扒窃被害人刘某某一部白色OPPO牌R9型手机后逃离并销赃。
2020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南军军在本市雁塔区大唐不夜城步行街,扒窃被害人杨某某一部香槟色VIVO牌X7plus型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4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南军军被抓获,从其身上起获一部香槟色VIVO牌X7plus型手机。破案后,上述手机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南军军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南军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军军在公共场所扒窃两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军军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有多次前科劣迹,可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一部被盗手机已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南军军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欢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南军军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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