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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南天阳贩卖毒品案)_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南天阳,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3198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河北省内丘县******号,无业。2009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九千六百元,与以前所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出罚金一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六百元2013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从邢台监狱解回,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天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南天阳接到张某某的电话,张某某表示向南天阳购买冰毒,后通过微信给南天阳转账500元。南天阳以250元的价格从小谢(身份不明)处购买0.3克冰毒,南天阳将该0.3克冰毒带到张某某租住的位于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酒店**号房间内,后南天阳、张某某、武某某等人将该冰毒吸食。最终,南天阳非法获利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桔色塑料吸管、白色软管透明塑料瓶等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武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南天阳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天阳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南天阳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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