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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南某某、牛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街**号,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里**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2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南某某、牛某某预谋以窃电的方式帮他人托管比特币矿机赚取托管费。牛某某从矿机主朱某某处为南某某联系到50台比特币矿机并进行调试,与朱某某约定以每度电0.33 元的价格收取托管费。南某某将矿机分别放置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友爱村村民刘某甲、刘某乙两家平房内,采取私接电线的方式窃电运转。放置于刘某甲家的33台矿机共运转24天,放置于刘某乙家的17台矿机共运转19天。期间,朱某某向牛某某支付两次托管费共计人民币21392元。经鉴定,被告人南某某、牛某某窃电价值为人民币27800. 26元。

案发后,被告人南某某、牛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刘某甲、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南某某、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牛某某盗窃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某某、牛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某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淑媛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牛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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