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南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7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大安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大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南某某醉酒驾驶吉G*****号小型轿车行至本市**镇政府东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从所送南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5.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军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