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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南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6198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货车司机,山西省新绛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新绛县**镇**村**居民组。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悬挂车牌号为晋M*****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新都区竹园大道由北新大道往五一街方向行驶。2019年4月5日1时许,该车在驶入道路左侧时与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A*****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擦挂,致梁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事发后梁某拨打110报警。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越过道路中心线行驶,其行为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证物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南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07.1±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刑事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南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9980****);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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