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1445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住本村,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南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歧银线与廉西大街交叉口东100米处时,遇交警检查,南某某未停车,右转继续行驶,在撞到绿化带后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经对其抽血检测,南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6.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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