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N某某(中文名:南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韩国国籍,护照号:M3886****,本科文化,南京**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村**号。被告人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南某某醉酒驾驶苏A6****小型机动车行驶至本市秦淮区凤台路集庆门至赛虹桥路段被交警三大队民警查扣,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7.2mg/100ml血。
被告人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护照、签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案件来源情况、查扣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剑超
检察官助理:孙乾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村**室,联系方式:1825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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