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人,现住安丘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南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面包车沿安丘市辉渠镇绪泉村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到**村**乡**处,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南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4、被告人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南某某拘役2-3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法院
检察员:朱慧颖
2020年1月2日
附:
附:1、被告人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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