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3732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0时52分许,被告人南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7****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乐清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双雁路至良港路)路段处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南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单、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文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南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南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国鹏

检察官助理:张遥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

2.《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值班记录表》各一份。

3.《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