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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4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某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浠水县汪岗镇金盆架村行驶至汪岗转盘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遂对其抽取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某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4.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司法鉴定许可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残疾人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某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取证照片;5.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刚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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