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苑**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10月1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10月3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南某某的妻子乔某某在位于本市碑林区**街**市场,因买菜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南某某听到消息后赶至菜市场,便与李某某相互厮打,期间用拳头击打李某某面部,造成李某某右顶部硬膜下血肿和右眼钝挫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出警登记表;
2.报案材料;
3.伤情鉴定书及通知书;
4.抓获经过;
5.证人证言;
6.辨认笔录;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南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2、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晶晶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0018****;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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