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层**号(户籍为西安市雁塔区**村**号**号),无业。曾因抢劫罪于1992年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经改判无期徒刑,于2008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南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后村西路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三小包毒品,得款12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15日13时许,二人经约定准备再次交易毒品途中,公安人员在本市雁塔区西延路与乐游路丁字路口抓获被告人南某某,现场从南某某裤子口袋及腰包中查获毒品疑似物15包(总净重8.5423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疑似马来酸咪达唑仑片24片(总净重6.5467克,从中均检出咪达唑仑成分);随后又从被告人南某某家中查获毒品疑似物6包(其中5个检出海洛因成分,总净重6.7939克,一个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净重1.0870克),及电子秤、锡纸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现场指认笔录及查获、搜查、称重、封存、扣押记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被告人南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及人民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南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侠
2020年01月16日
附:1、被告人南某某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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