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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13211963********,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南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南某某在其位于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家中非法种植疑似罂粟作物,经清点,其种植疑似罂粟作物8432株。经鉴定,该疑似作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另查明,被告人南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扣押的疑似罂粟的作物等物证;

3.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现场勘验笔录;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洪波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电话1886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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