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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南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66******,汉族,中专毕业,商城县**石材有限公司股东,住商城县******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期间,商城县**石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主要股东南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商城县******组**石材加工厂邻近山体非法开采岩石。2020年6月,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提交的测量报告显示,商城县**石材厂合计非法开采风化花岗岩26403 m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处于733470元-1013810元之间。因被告人对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11月,经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一地质大队测算,非法开采点总采动量为16785.43 m³,其中有1505.04 m³为残坡积物,实际开采矿石为15280.39m³。2020年12月22日,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矿石单价为27元/m³,经计算,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412570.53元。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南某某主动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其共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商城县自然资源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商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南某某无证采矿的调查报告、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及前科证明、扣押清单、商城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及国土资源罚没收入票据3张、**石材厂平面示意图、商城县**石材有限公司申请书、****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村民委员会支书廖某某出具证明、石冲公路投资及收入明细、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技术鉴定报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一地质大队非法采矿点采动量估算报告、商城县**乡**石材开发公司砂石堆方工程计量报告、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雷某某、肖某某、彭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15280.39m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412570.5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  锐

检察官助理:胡雪妮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南某某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计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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