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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南某某非法采矿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刑检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居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山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明确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本案应由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5月22日收到卷宗5册,光盘一张。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南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明知山阳县金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也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5月至2018年7月,在山阳县十里铺街道办鹃岭铺社区鹃岭沟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矿供山阳县金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烧砖,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经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审定:山阳县十里铺街道办鹃岭沟砖瓦用页岩矿非法开采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为184530.74立方米,破坏价值122.528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抓捕经过、采供红斑土补充协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雷某某、某某丙、苗某某、某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十里铺街道办鹃岭沟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矿破坏资源储量说明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明知山阳县金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也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红艳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南某某现被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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