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南通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黄莉莉等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诉刑诉〔2019〕625号

被告单位南通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高新区世纪大道**号**室,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南通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单位南通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镇**号,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诉讼代表人葛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黄莉莉,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84********,汉族,初中文化,南通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南通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卓娅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黄莉莉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8日转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沙建东,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75********,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无业,住如东县**镇**村**组(户籍地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沙建东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万元。被告人沙建东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从江苏省镇江监狱押回再审。

被告人陈峰,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4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1967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6241967********,初中文化,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南通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南通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黄莉莉、沙建东、陈峰、杜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8日分别告知被告单位、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自2019年6月7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月21日退回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自2019年8月22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骗取出口退税

被告人黄莉莉是被告单位南通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南通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卓娅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娅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沙建东是上海建业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上海丽亮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亮公司)、上海欣春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春公司)、上海程惠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惠公司)、上海黎惠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惠公司)、上海会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利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黄莉莉为了获得出口退税,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借用他人货物出口报关过程中,采取假报出口的手段,通过卓娅公司、程惠公司、欣春公司、丽亮公司、黎惠公司、建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南通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南通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退税;被告人沙建东明知被告人黄莉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仍通过其公司帮助黄莉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南通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南通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退税。被告人黄莉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2200446.68元,税款合计人民币3225705.91元,已向国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并已办理退税人民币3225705.91元;被告人沙建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637101.6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126758.28元,已向国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并已办理退税人民币2126758.2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黄莉莉及其实际负责的被告单位南通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其实际负责的卓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563345.08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098947.63元,已向国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并已办理退税,退税款合计人民币1098947.63元。被告人黄莉莉及其实际负责的被告单位南通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沙建东实际负责的欣春公司、程惠公司、丽亮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280816元,税款合计人民币767298.09元,已向国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并已办理退税,退税款合计人民币767298.09元。

2015年6月至12月,被告人黄莉莉及其实际负责的被告单位南通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沙建东实际负责的建业公司、欣春公司、程惠公司、黎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356285.6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359460.19元,已向国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并已办理退税,退税款人民币1359460.19元。

被告人黄莉莉退出非法抵扣的国家税款人民币574000元。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年5月至9日期间,被告人陈峰作为个体工商户,在向海宁市某某经编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化纤布的过程中,应被告人黄莉莉的要求,由被告人黄莉莉、沙建东支付7%左右的开票费,帮助被告人黄莉莉、沙建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50000元,税款人民币467572.52元。其中虚开给卓娅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20000元,税款119145.27元;虚开给黎惠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30000元,税款178717.89元;虚开给程惠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18000元,税款89794.85元;虚开给建业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50000元,税款79914.51元。上述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税款。

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作为个体工商户,在向许昌市某某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棉纱过程中,应被告人沙建东的要求,由被告人沙建东支付5.5%左右的开票费,帮助被告人沙建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741400元,税款人民币398323.08元。其中虚开给上海会利纺织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1953000元,税款人民币283769.22元;虚开给建业公司增值税专用发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88400元,税款人民币114553.86元。

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黄莉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沙建东被公安人员从江苏镇江监狱押回,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陈峰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2018年3月5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莉莉、沙建东等人的常住人口信息、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南通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 表、被告单位南通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南通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案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周某某、徐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莉莉、沙建东、杜某某、陈峰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峰、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通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南通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黄莉莉与被告沙建东以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告人黄莉莉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沙建东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峰、杜某某帮助被告人黄莉莉、沙建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黄莉莉、沙建东共同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被告黄莉莉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沙建东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黄莉莉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沙建东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峰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从犯;被告人杜某某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峰、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莉莉、沙建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峰、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佳丽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沙建东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黄莉莉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峰、杜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各自住处。

2.案卷材料2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