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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博什子聪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博什子聪,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2001********,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2019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20日因盗窃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博什子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博什子聪伙同同案人吉某甲(另案起诉)及吉某乙、曲某某(以上二人均在逃)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路**巷**号门口,拉开被害人郭某某车牌号为粤S4****的车门,盗得现金人民币40元。

2、2019年11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博什子聪伙同吉某甲、吉某乙、曲某某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路**号门口**店门口,拉开被害人陈某某车牌号为粤LT****的车门,盗得4包芙蓉王香烟、3包中华香烟、一张面额20元的港币、一张面额10元的澳门币。

3、2019年11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博什子聪伙同吉某甲、吉某乙、曲某某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门口,拉开被害人梁某某车牌号为粤LN****的车门,盗得现金人民币200元、2瓶海之蓝白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6包芙蓉王香烟、1条玛瑙项链(未鉴定)。已将二瓶海之蓝白酒、一条玛瑙项链、二包芙蓉王香烟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博什子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博什子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结伙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博什子聪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博什子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惠东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博什子聪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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