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卜云法、宋安槐盗窃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卜云法,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重庆万县,身份证号码42088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7日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1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宋安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6********,汉族,文盲,无业,现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8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云法、宋安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卜云法、宋安槐在钟祥市**镇**小区**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式,将**单元**室藏某某放在客厅钱包内的现金2000元盗走;将**单元**室陈某甲放在沙发上挎包内的现金8400元盗走;将3单元901室邓某某挂在鞋架挂钩处挎包内的现金300元盗走。

2.2019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卜云法、宋安槐在钟祥市**镇**小区**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式,将**单元**室姚某某放在鞋柜上的现金650元盗走;将**单元**室方某某放在鞋柜上的挎包内现金4000元盗走。

3.2019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卜云法、宋安槐在钟祥市**镇**小区**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式,将2单元1102室李某甲的现金300元盗走。

4.2019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卜云法、宋安槐在钟祥市**镇**小区**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式,将**单元**室王某某放在鞋柜上钱包内的现金1400元盗走;将**单元**室陈某乙放在客厅餐桌上的现金600元盗走;将**单元**室陈某丙放在挎包内的现金500元盗走。

5.2019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卜云法、宋安槐在钟祥市**镇**小区**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式,将**单元**室刘某某放在沙发上钱包内的现金1000元盗走;将**单元**室梅某某放在沙发上的现金400元盗走;将**单元**室熊某某放在鞋柜上钱包内的现金200元盗走;将**单元**室朱某某放在鞋柜上小提包内的现金100元盗走。

6.2019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卜云法、宋安槐在钟祥市**镇**小区**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式,将**单元**室李某乙放在鞋柜上挎包内的现金2000元盗走;将1002室龚某某放在餐桌上手包内的现金400元盗走;将**室汪某某放在沙发上的现金200元盗走;将**室贾某某放在双肩背包内的现金290元盗走。

7.2019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卜云法、宋安槐在钟祥市**镇**小区**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式,将**室江某某放在挎包内的现金240元盗走;将1101室关某某放在双肩背包内的现金600元盗走。

综上,被告人卜云发、宋安槐盗窃七起,涉案金额23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田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邓某某、藏某某、姚某某、方某某、李某甲、谭某某、陈某丁、王某某、刘某某、朱某某、陈某乙、梅某某、陈某丙、李某乙、龚某某、汪某某、黄某某、江某某、关某某等人的陈述;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卜云法、宋安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云法、宋安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云法、宋安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卜云法、宋安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江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卜云法、宋安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