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公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卜军志,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捕前住址为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军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15日至4月14日、自2019年5月29日至6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3月1日至3月15日、自2019年5月15日至5月29日、自2019年7月29日至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9月,被告人卜军志通过在淘宝网注册“苗蛊门”网店、百度贴吧留言等方式留下诈骗所用的“苗蛊门”微信账号,虚构自己能通过下蛊、做法事等方法挽回已经失去的感情的事实,先后诈骗被害人姜某某等55人共计人民币37.1659万元。案发后被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人民币85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卜军志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相关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军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丽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卜军志现被羁押于山东省乳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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