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卜凡朋,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5********,汉族,大专文化,徐州**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江苏省徐州市人,住徐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卜凡朋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凡朋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宿州**项目部与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热控仪表成套设备订货合同,包括宿州**项目部向上海**有限公司订购“**”品牌(中文商标**)PSB-26型自调控伴热带5500米,金额为82. 5万元。2017年8月,上海**有限公司与徐州**有限公司签订采购 “**”品牌(中文名称**)PSB-26型自调控伴热带5500米购买合同,金额为47.85万元,并约定由出售方徐州**有限公司直接发货至宿州**电厂。2018年1月12日,徐州**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卜凡朋将标志有“**”自调控伴热带送至宿州**项目部。**防爆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认定被告人卜凡朋销售给宿州**项目部的5500米“**”品牌PSB-26型自调控伴热电缆系假冒“**”商品。
被告人卜凡朋于2018年12月10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防爆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购销合同、转账记录、商标注册证、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孙耀华、陈敏、王品呈、吴翀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卜凡朋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凡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智兵
检察员:卢 丽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卜凡朋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查材料叁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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