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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大鹏涉嫌受贿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卜大鹏,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55********,汉族,大专文化,原本溪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路**号**,住本溪市明山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溪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卜大鹏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卜大鹏于2009年至2014年,在担任本溪市*******(以下简称市***)**期间,利用其负责该单位行政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其位于本溪市“****”的市******内、位于本溪市“****”附近***的住处等地,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9969元(以下币种均相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卜大鹏于2009年9月至2011年10月,接受王某甲的请托,对王某甲在本溪市*****、*************工作的子女王某乙予以关照,在其办公室内,先后两次收受王某甲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0000元。

2.被告人卜大鹏于2010年至2012年,接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丙的请托,**公司**的房地产项目**************、*******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先后三次收受王某丙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0000元;于2010年,收受王某丙给予的面积为73.53平方米的公有住宅一套。经估价,该住宅价值134017元。

3.被告人卜大鹏于2010年4月的一天,接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崔某某给予的每张面值为10000元的购物卡五张,金额共计50000元。

4.被告人卜大鹏于2010年12月的一天,接受**************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黄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黄某甲给予的每张面值为5000元的购物卡四张,金额共计20000元。

5.被告人卜大鹏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接受***********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郭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事项上提供帮助,在“本溪万豪国际酒店”、“闽香阁饭店”、其办公室内,先后三次收受郭某甲及其下属工作人员于某甲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0000元。

6.被告人卜大鹏于2011年1月的一天,接受***********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罗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罗某某给予的好处费20000元及面值为10000元的消费卡一张。

7.被告人卜大鹏于2011年7、8月的一天,接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申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0000元。

8.被告人卜大鹏于2011年8月至同年9月,接受*******王某丁的请托,为王某丁********************事项上提供帮助,在本溪市“儿童乐园”附近,先后两次收受王某丁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50000元。

9.被告人卜大鹏于2011年9月至同年10月,接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先后两次收受徐某甲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0000元。

10.被告人卜大鹏于2011年9月的一天,接受郭某乙、黄某乙的请托,对二人在***************工作的子女郭某丙予以关照,在其住处,收受二人给予的好处费20000元。

11.被告人卜大鹏于2011年10月的一天,接受**************辛某某的请托,为辛某某****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辛某某给予的好处费20000元。

12.被告人卜大鹏于2011年10月的一天,接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蒋某某给予的好处费20000元。

13.被告人卜大鹏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春节前,接受**********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其住处楼下及办公室内,先后两次收受赵某甲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0000元。

14.被告人卜大鹏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11月,接受****************张某甲的请托,为张某甲****提供帮助,在其住处,先后两次收受张某甲给予的好处费共计60000元。

15.被告人卜大鹏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在“本溪万豪国际酒店”内,收受与市***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0000元;于2012年10月,要求岳某某为其特定关系人刘某某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共计62952元。

16.被告人卜大鹏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接受**********工作人员张某乙的请托,为该公司向市***销售***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先后两次收受张某乙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0000元。

17.被告人卜大鹏于2012年的一天,接受**************孙某某的请托,对孙某某****从轻处理,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孙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0000元。

18.被告人卜大鹏于2012年的一天,接受***********洪某某的请托,为洪某某****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洪某某给予的好处费5000元。

19.被告人卜大鹏于2012年2月的一天,为****************胡某某****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胡某某给予的好处费3000元。

20.被告人卜大鹏于2012年3月的一天,接受*******************冷某某的请托,为冷某某****提供帮助,在其住处,收受冷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0000元。

21.被告人卜大鹏于2012年6、7月的一天,为***************后某某****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后某某给予的好处费20000元。

22.被告人卜大鹏于2012年12月的一天,接受**********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于某乙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于某乙给予的好处费5000元。

23.被告人卜大鹏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接受*********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赵某乙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的***********、*****、*********************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先后六次收受赵某乙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20000元。

24.被告人卜大鹏于2013年1月的一天,接受**************侯某某的请托,为侯某某****提供帮助,在其住处,收受侯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0000元。

25.被告人卜大鹏于2013年12月的一天,接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乙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徐某乙给予的好处费50000元。

26.被告人卜大鹏于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对*************董某某****从轻处理,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董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0000元。

27.被告人卜大鹏于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接受**********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的请托,为魏某某承揽的*************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其住处楼下,收受魏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0000元。

被告人卜大鹏被传唤归案。本溪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被告人卜大鹏违法所得12199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扣押决定书、**********审批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张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卜大鹏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汇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辽汇房报字(2020)第8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大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大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大鹏索取部分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卜大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治鸿

检察官助理:汤倩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卜大鹏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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