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小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卜小鹏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宝马商城6楼电梯旁,扒窃被害人李某某外孙女粉色VIVOY3128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50元,案发后,手机卖掉得款已挥霍。
2、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卜小鹏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振华广场7楼电玩城内,扒窃被害人王某某蓝紫色华为P20128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50元。案发后,手机卖掉得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小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小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小鹏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卜小鹏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卜小鹏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素文
附:
1.被告人卜小鹏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案件侦查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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